1.如何收发、传递涉密载体?
涉密载体的运转过程,主要包括密件的收发、传递、传输、签收、送阅等环节。
密件收发的保密要求。接收密件时,应当严格按照收发密件的基本程序办理,严格履行清点、签收手续,并检查签收单上的登记与密件实物是否相符。分发密件时,应当严格按照限定的接触范围分发,不能擅自扩大范围。限定范围以外的机关、单位因工作需要要求增发的,应当经过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分发时,应当认真填写密件分发表。
传递密件的保密要求。绝密级密件在市区内投递,应当派专车双人进行或者交由机要交通部门投递。其他密级的密件,也要专车专人投递,或者通过机要文件交换站进行交换,或者交由机要通信部门投递。发往市区外的密件,要通过机要交通或者机要通信部门投递。携带密件不得进入与工作无关的场所。未经批准,禁止携带密件参加外事活动和进入境外机构。携带密件外出途中安全受到威胁时,应当立即就近请示保密、公安、国家安全部门或请求其他国家机关、单位予以帮助,并尽快与本机关、本单位取得联系,如实报告情况。
因公出境一般不得携带密件。确因工作需要携带的必须按照国家保密局、海关总署《关于禁止邮寄或非法携运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的规定》办理。在出境时,海关凭许可证查验后放行。这些规定也适用于机关、单位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合法向外方提供国家秘密,并由外方人员携带国家秘密出境的情况。
2.如何复制、复印、摘抄、汇编涉密载体?
对国家秘密载体的管理,保密法中作了原则性规定,保密法实施条例中也有相关规定。根据这些规定,绝密级文件,非经原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或者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复制、复印、摘抄、汇编机密级和秘密级文件,必须经过批准并履行审批手续。复印、复制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密件,应当经本机关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复印、复制上级机关下发或其他机关单位制发的密件,应当经制发机关批准。复印、复制密件不得改变其原定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复印、复制件须编制序号,控制发放范围,采取与原件同样的保密管理措施。
涉密文件、资料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汇编。汇编的密件,属于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必须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属于上级机关下发或者其他单位产生的,必须经发文机关单位同意。收录汇编的密件,应当分别标明原有密级和保密期限。汇编本封面应当按照收录密件的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标注。密件汇编应当按照其中最高密级的文件所限定的范围发放,不能擅自扩大范围;确需扩大发放范围的,应当经密件制发单位同意。密件汇编应当按照密件的保密要求进行管理。
3.涉密文件资料的立卷、归档。
涉密文件资料的立卷、归档工作,主要是按照档案法及其配套的法律法规和档案主管部门的要求办理。涉密文件资料在立卷、归档或者向档案馆移交时,应当对其密级和保密期限重新鉴定。属于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密件,凡是可以解密、降密或变更保密期限的,应当按照保密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解密、降密和变更保密期限,再移交档案馆馆藏。不属于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密件,原产生机关单位未作出解密、降密和变更保密期限决定的,不得擅自变更密级和保密期限。已经立卷、归档的密件,保密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密。
需要立卷、归档的密件,在立卷、归档时经鉴定仍然属于国家秘密的,应当在档案卷宗封面或者首页上做出与卷内密件密级和保密期限相同的标志。卷内有多份密件的,卷宗封面或者首页按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做出标志。
非档案管理人员查阅涉密档案,应当办理批准手续,并严格控制接触范围。关于馆藏涉密档案的密级及保密期限的变更和解密以及如何控制使用范围的问题,应按国家保密局和国家档案局制定下发的《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解密和划分控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办理。
4. 密载体的销毁。
所有涉密载体均不得擅自销毁,严格禁止将涉密载体作为废品出售。销毁涉密载体应当符合《国家秘密载体销毁管理规定》,使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销毁设备和方法,确保国家秘密信息无法还原。“无法还原”是指载体销毁后形成的残留物或残片上不存在可以读取的任何涉密信息,而且采用现有的技术措施无法恢复。
涉密载体销毁的基本程序:送销前,机关单位应当认真履行清点、登记手续,报机关单位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存放在符合安全保密要求的专门场所。送销时,机关单位应当分类封装、安全运送,并派专人现场监销。需要注意的是,涉密载体必须送交专门的销毁工作机构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承销单位销毁,禁止送交其他任何单位销毁。实际工作中,一些机关单位会有少量密级较高、需立即销毁的涉密载体,可自行组织销毁,但必须严格履行清点、登记和审批手续,并使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销毁设备和方法。机关单位自行销毁使用的设备应通过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检测。
涉密载体销毁的登记、审批记录应当长期保存备查。
5.国家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除。
国家秘密确定的基本程序是:在国家秘密产生的同时,由承办人对照保密事项范围提出定密的具体意见,再由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使用保密事项范围,首先要准确理解保密事项范围规定中有关条款的含义,并依据本行业、本领域保密事项目录,确定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同时,对可能产生的其他工作方面的国家秘密事项,需要对照相关领域保密事项范围,不能仅局限于在本行业、本领域保密事项范围中“对号入座”。
国家秘密的变更,应按照国家秘密确定程序进行并作出书面记录。国家秘密变更后,原定密机关单位应当及时在原国家秘密标志附近重新做出国家秘密标志,并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和人员。
机关单位应当定期审核所确定的国家秘密,及时解密。解密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自行解密,即具体保密期限已满、解密时间已到或者符合解密条件的国家秘密事项自行解密;二是提前解密,即机关单位定期审核所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应当按照国家秘密确定程序及时解密并作出书面记录。国家秘密解除后,有关机关单位或者人员应当及时在原国家秘密标志附近做出解密标志,并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和人员。解密并不意味着可以公开,需要公开的信息应当由解密的机关单位经过审查后作出决定。
6.“不明确”和“有争议”事项的确定。
机关单位对符合保密法的规定,但保密事项范围没有规定的不明确事项,应当先行拟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并自拟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有关部门确定。拟定为绝密级的事项和中央国家机关拟定的机密级、秘密级事项,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其他机关单位拟定的机密级、秘密级事项,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机关单位对已定密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属于何种密级有不同意见,可以向原定密机关单位提出异议。原定密机关单位未予处理或者对原定密机关单位作出的决定仍有异议的,由承办人按争议中所主张的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提出定密意见,经定密责任人审核并报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后,逐级报至有相应密级确定权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其中,确定为绝密级的事项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机密级、秘密级事项,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其他机关单位确定的机密级、秘密级事项,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7.涉密计算机的保密管理。
涉密计算机启用前,应进行保密技术检测。其中的数据加密设备和加密措施,必须是经国家密码管理局批准的。涉密计算机应按照所存储、处理信息的最高密级管理,并登记在册,不得擅自卸载、修改涉密计算机安全保密防护软件和设备,不得接入互联网等公共信息网络,不得使用无线网卡、无线鼠标、无线键盘等设备。
涉密计算机应严格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设置口令。处理秘密级信息的计算机,口令长度不少于8位,更换周期不超过1个月。处理机密级信息的计算机,应采用IC卡或USB Key与口令相结合的方式,且口令长度不少于4位;如仅使用口令方式,长度不少于10位,更换周期不超过1个星期。处理绝密级信息的计算机,应采用生理特征(如指纹、虹膜)等强身份鉴别方式,也可采用IC卡或USB Key与口令相结合的方式,且口令长度不少于6位。涉密计算机口令设置,应采用多种字符和数字混合编制。
涉密计算机的软硬件和保密设施的更新、升级、报废等,必须进行保密技术处理。改作非涉密计算机使用,应经本机关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并采取拆除信息存储部件等安全技术处理措施。不得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改作其他用途。拆除的部件如作淘汰处理,应严格履行清点、登记手续,交由专门的涉密载体销毁机构销毁。自行销毁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销毁设备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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